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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(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)
2009-10-23 07:57 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,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 统的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,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。

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)是我国 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,负责 : (1)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、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; (2)选择、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; (3)监督、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。

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以下简称CNNIC )工作委员会,协助国务院 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。

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,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,根据本办法制定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》,并负责管理和 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。

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(含三级)域名的管理单位。各级 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。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 提 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。

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。

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

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InterNIC)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 是CN。在顶级域名CN下,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。

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“类别域名”和“行政区域名”两类。
(1)“类别域名”6个,分别为: AC - 适用于科研机构; COM - 适用于工、商、金融等企业; EDU - 适用于教育机构; GOV - 适用于政府部门; NET - 适用于互联网络、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(NIC)和 运行中心(NOC);  ORG - 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。
(2)“行政区域名”34个,适用于我国的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 分别为: BJ -- 北京市;SH -- 上海市;TJ -- 天津市; CQ -- 重庆市;HE -- 河北省;SX -- 山西省; NM -- 内蒙古自治区;LN -- 辽宁省;JL -- 吉林省; HL-- 黑龙江省;JS -- 江苏省;ZJ -- 浙江省; AH -- 安徽省;FJ -- 福建省;JX -- 江西省; SD -- 山东省;HA -- 河南省;HB -- 湖北省; HN -- 湖南省;GD -- 广东省;GX -- 广西壮族自治 区; HI -- 海南省;SC -- 四川省;GZ -- 贵州省; YN -- 云南省;SN -- 陕西省;XZ -- 西藏自治区; NX -- 宁夏回族自治区;    GS -- 甘肃省; XJ --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;   QH -- 青海省; TW -- 台湾; HK -- 香港; MO -- 澳门。

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、撤消、更名,由 CNNIC 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,经 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。

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:
(一)三级域名用字母(A--Z,a--z,大小写等价)、数字(0--9)和 连接符(- )组成,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(.)连接,三级域名长度不 得超过20个字符;
(二)如无特殊原因,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(或者缩写),或者汉 语拼音名(或者缩写)作为三级域名,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。 

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(含三级)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:
(一)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,不得使用含有“CHINESE”、 “CHINA”、“CN”、“NATIONAL”等字样的域名;
(二)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、外国地名、国际组 织名称;
(三)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,不得使用县级以上(含县级)行政区域 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;
(四)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;
(五)不得使用他人已 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;
(六) 不得使用对国家、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。

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

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。在“类别域名”下申请域名的单位, 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。

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,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。

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,必须满足下列条件:
(一)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;
(二)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,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;
(三)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,分别负责该级域名 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。

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域名注册申请表;
(二)本单位介绍信;
(三)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。

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单位名称 (包括中文名称、 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) ,单位所在地点,单位负责人,域名管理联系人 和技术联系人,承办人,通信地址,联系电话,电子邮件地址,主、辅域名服务 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,网络地址,机型和操作系统,拟申请的注册域名、理由 和用途,以及其它事项。 

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、有关证明文件一致。

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、传真、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,随后在30日内以 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,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 日期为准。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,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。

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:
(一)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;
(二)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;
(三)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,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 围内,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;申请人应当保 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;
(四)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,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,必须 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。

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

第二十条 按照“先申请先注册”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,不受理域名预留。

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,域名管理单位 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,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, 并发放域名注册证。

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,域名管理 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,通知申请人。申请人 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。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 合本办法的规定,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 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,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。 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,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。当某个三 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,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 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,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,则域 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;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,在确 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,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 留30日域名服务,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,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。

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

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,不许转让或者买卖。

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,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 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,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。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,将原 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,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。

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,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 文件,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。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,停止该域名的运行,并 且收回域名注册证。

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,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,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,必 须在CNNIC 登记备案。

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,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,具体收 费标准另定。
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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